2024年9月23日,何某某駕駛車輛回家,為了減輕一點“油門腳”的行車負擔,何某某打開了車輛輔助駕駛系統(tǒng)。
根據(jù)之前的使用經(jīng)驗,開啟該系統(tǒng)后,碰到前方有車時,車輛會自動剎車,何某某就放松了心情,對道路路況的關注度也有所下降。行駛至G15沈海高速,路上遇到了擁堵情形,車輛卻沒有及時識別,依舊以設定的110km/h時速行駛,等到何某某意識到危險時,與前車的距離已經(jīng)不到10米。何某某腦袋一片空白,下意識打了一把方向盤,車輛即刻追尾前車,導致正前方一輛汽車被撞翻,再往前一輛車被追尾,被撞翻的車子又碰撞到了另一車道上的車輛。不僅如此,何某某車上的后排乘客沒有系安全帶,又受到了如此猛烈的撞擊,最終經(jīng)搶救無效不幸去世。
“我太依賴輔助駕駛了,以為車子會自己剎停的,等我發(fā)現(xiàn)危險后踩剎車已經(jīng)完全來不及了,真是后悔莫及啊?!笔鹿屎?,何某某分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認為是自己過于信任車輛的輔助駕駛功能,導致沒能及時關注到擁堵情形,從而發(fā)生了如此嚴重的車禍。
事實上,何某某駕駛的車輛配備L2級別的輔助駕駛,一定條件下具備自適應巡航控制和車道保持輔助功能,但依舊需要駕駛員保持專注并隨時準備接管,而事發(fā)當時正處白天,視線良好,如果是人工接管狀態(tài),本應可以避免事故發(fā)生。
因何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及被諒解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慈溪市檢察院依法對何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 鄧力 審核 謝俊 杜海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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