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參考案例:高某故意殺人案。
2015年1月,被告人高某與被害人萬某登記結婚。2016年,高某因炒股虧損,私自變賣名下房產(chǎn)償還債務,并以工作調動等為由于2017年起與萬某租住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德州路某弄某室。此后,高某繼續(xù)向多家網(wǎng)貸機構及親友借款炒股,共計負債人民幣100余萬元(幣種下同)。萬某也曾向親友借款十余萬元為高某償還債務,雙方多次因債務問題產(chǎn)生爭執(zhí)。
2022年3月1日晚,被告人高某在租住地再次因債務問題與萬某爭吵,遂產(chǎn)生殺害萬某泄憤之念。次日8時許,雙方繼續(xù)爭吵,高某遂在廚房拿一把不銹鋼單刃尖頭水果刀,至衛(wèi)生間內連續(xù)捅刺萬某頸部等處,致萬某因左頸動、靜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高某轉走萬某賬戶內錢款,并網(wǎng)購冰柜,欲藏匿萬某尸體未果。3月3日,高某自殺未果后報警,謊稱萬某自殺。民警至現(xiàn)場后初步確認萬某系他殺,即將高某當場控制。
2023年6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作出判決: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訴。
2023年12月2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24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準對被告人高某的死刑裁定。
爭議焦點:
高某是否屬于預謀殺人
是否成立自首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高某是否屬于預謀殺人,以及是否成立自首。
其一,關于是否屬于預謀殺人。
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提出,高某并非預謀犯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經(jīng)查,高某因長期借款炒股欠下巨額債務及私自變賣家中房產(chǎn)等故,遭萬某抱怨,即蓄謀殺死萬某泄憤。案發(fā)前晚,高某在手機淘寶網(wǎng)頁上瀏覽“冰柜”“大型冷凍品包裝袋”“大容量防水袋”等內容,意圖殺死萬某后實施冰箱藏尸等行為。作案后,高某亦按其事先預謀購得冰柜,后因故未果。故高某及其辯護人所提高某并非預謀犯罪的意見不能成立。
其二,關于是否成立自首。
高某作案后次日自殺未果,遂撥打電話報警,但因害怕受法律制裁,報警時謊稱其與妻子自殺;公安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高某仍未如實供述。后民警根據(jù)衛(wèi)生間內被害女子的傷勢情況,已判斷系他殺,當場將高某予以控制,高某在被民警送至醫(yī)院救治后,才交代殺害妻子的犯罪事實。據(jù)此,高某的行為不符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自首成立條件,依法不構成自首。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監(jiān)制:劉昊
編輯:蘇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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