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警察陽光執(zhí)法網(wǎng)8月5日發(fā)布《廣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書》顯示,7月22日17時45分許,違法行為人侯某某駕駛車牌號為桂A6874P的黑色奔馳SUV汽車行駛至防城港市防城區(qū)江山鎮(zhèn)雄饒飯店對面小路,與對向行駛而來的的白色長城汽車會車時與對方車輛駕駛員李某某發(fā)生爭吵,爭吵期間侯某某順手在其駕駛的車輛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執(zhí)法證”并向?qū)Ψ今{駛員要“亮證”,隨后侯某某向?qū)Ψ匠鍪尽靶姓?zhí)法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決定對違法行為人侯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江山邊境派出所目前已經(jīng)將違法行為人侯某某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執(zhí)行行政拘留,期限由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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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八桂警察陽光執(zhí)法網(wǎng)
微信編輯: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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