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警察陽光執(zhí)法網(wǎng)8月5日發(fā)布《廣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書》顯示,7月22日17時45分許,違法行為人侯某某駕駛車牌號為桂A6874P的黑色奔馳SUV汽車行駛至防城港市防城區(qū)江山鎮(zhèn)雄饒飯店對面小路,與對向行駛而來的的白色長城汽車會車時與對方車輛駕駛員李某某發(fā)生爭吵,爭吵期間侯某某順手在其駕駛的車輛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執(zhí)法證”并向對方駕駛員要“亮證”,隨后侯某某向對方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決定對違法行為人侯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江山邊境派出所目前已經(jīng)將違法行為人侯某某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執(zhí)行行政拘留,期限由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此前新聞:
廣西防城港通報“亮證女”事件:28歲侯某某,系欽州市某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民營企業(yè))員工,非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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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李懷英
校對 楊碩
審核 郝燕萍
監(jiān)制?張婷婷
來源?八桂警察陽光執(zhí)法網(wǎng)、政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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