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司機宋某飲酒后依然接單,發(fā)生交通事故。近日,昌平法院判決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某日下午,宋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在某網約車平臺上接單,并載客行駛至某小區(qū)北門東處時,車輛駛入對向車道,與在站內候客的公交車相撞,造成宋某車上乘客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宋某賠償受損公交車并取得諒解,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調查。經檢測,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5mg/100ml,屬于醉酒,交管部門認定,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經司法鑒定,乘客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此外,宋某醉駕,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應對其從重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的宋某有自首情節(jié),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法院予以采信。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指出,夏季是酒駕高峰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中列明了醉酒駕駛應從重處理的15種情形,其中就包括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這一情形。像網約車、出租車、公交車等營運車輛的司機醉酒載客,相較于一般的危險駕駛危害性更大,將乘客生命安全置于危險之中,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還會對道路上不特定多數(shù)人造成傷害,嚴重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破壞社會公共安全環(huán)境。
法官提醒,酒后不開車不僅是法律底線,更是對生命的尊重。廣大營運車輛司機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堅決杜絕酒后駕車,切勿以身試法;乘客也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如發(fā)現(xiàn)司機有飲酒跡象,應及時制止其運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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